当事人 |
马青波,李兴会,第三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兴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波诉被告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需要,现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