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代泽达,李佳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佳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泽达诉被告李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李佳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7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西208室)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