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明贵,詹小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304民初25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詹小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贵诉被告詹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4民初25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