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荣,张哲伟,杨宣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02民初11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宣超:原告李荣与被告张哲伟、杨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8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杨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荣退款5万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未退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杨宣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