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华咏,陈尚珍,赵华刚,王汝珍,杨佑存,瞿小敏,黄冈车诚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鄂1126执774号之五,(2017)鄂1126执774号之六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华咏、陈尚珍、赵华刚、王汝珍、杨佑存、瞿小敏、黄冈车诚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债权已依法转让、原债权人龚谨已依法变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1126执774号之五、(2017)鄂1126执77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