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丽君,姜清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603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清福(,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五府山镇塘里村西坑10号):本院受理原告蒋丽君诉被告姜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姜清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丽君货款35 290元。二、驳回原告蒋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蒋丽君负担5元,由被告姜清福负担34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