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富仁, 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甘0121民初21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富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21民初21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