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超,郭琳琳,周雪, 宿迁美翔车业有限公司 ,宿迁明翔车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宿迁美翔车业有限公司、宿迁明翔车业有限公司、朱超、郭琳琳、周雪: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产业经济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