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子运,龚玉芳,曹如广,曹建文,第三人-喻士林, 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9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如广、曹建文、喻士林、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子运诉被告龚玉芳、曹如广、曹建文、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喻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子运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以11.3万元未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龚玉芳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