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秀凤,何少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秀凤、何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周秀凤、何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周秀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何少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