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