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惠芳缎,王志虎,魏臻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69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臻国:本院受理原告惠芳缎、王志虎与被告魏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魏臻国向原告惠芳缎、王志虎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二、被告魏臻国向原告惠芳缎、王志虎支付至2020年9月9日之前的利息20,782.04元;三、自2020年9月10日至110,000元付清为止的利息,被告魏臻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10,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继续向原告惠芳缎、王志虎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