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光元,沈明军, 盐城市华川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中燃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72民初440号 |
案由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沈明军: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440号原告江苏中燃油品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川运输有限公司、王光元、沈明军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