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3日裁定受理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9日指定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为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14日前,向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石河子市33小区64号初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马瑞彬15299907811;代玉15700972809。)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逾期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1时00分在石河子市北三路97号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并向管理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