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四清, 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702民初1475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四清诉你公司及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1702民初147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