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青海枸杞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有限公司,马以四夫,云存义,妥学华,金木海麦,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司法鉴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木海麦:我院受理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诉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枸杞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有限公司、马以四夫、云存义、妥学华、金木海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对你在借款合同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通知你们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前来我院提取笔迹鉴定的检材,逾期不来提取检材,视为对签字的真实性认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刊登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