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92执异22号,(2019)鄂0192执575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和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鄂019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鄂0192执5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鄂0192执575号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9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期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