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洪军,佟秀荣, 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92执异4号,(2019)鄂0192执110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洪军、佟秀荣、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黄洪军、佟秀荣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鄂0192执异4号执行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黄洪军、佟秀荣为本院(2019)鄂0192执11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黄洪军、佟秀荣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黄洪军应在900万元的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鄂0192执110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三、被申请人佟秀荣应在100万元的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鄂0192执110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9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期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