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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良芬,陈芳芳,周志业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芳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周志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朱良芬与被告陈芳芳、周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548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袁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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