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月华,程军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312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军本:原告顾月华与被告程军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军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月华交通事故赔偿款1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程军本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军本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