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敬成, 嘉善锦康服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2381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善锦康服装有限公司:原告王敬成等三十人诉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嘉善锦康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敬成等30人工资款共计265046.88元(详见应付工人工资清单附表)。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嘉善锦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