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晓飞, 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晓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胡晓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晓飞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