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斌斌,王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斌斌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鹏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