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庆明, 桐乡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庆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与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