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孟宪欣,叶松,第三人-吴乐洪,阎鲲,李冬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18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阎鲲:本院受理原告孟宪欣与被告叶松及第三人吴乐洪、阎鲲、李冬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叶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宪欣租金51780.82元及相应利息(以51780.8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孟宪欣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原告孟宪欣负担2969元,由被告叶松负担111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松负担(被告叶松已缴纳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