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台州市平安象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530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台州市平安象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平安象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台州市平安象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530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1180元;2.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78059元;3.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长傅聪颖、人民陪审员贾磊、人民陪审员丰黎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点在本院速裁法庭第1法庭(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