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贵才,向志祥, 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604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向志祥:本院受理原告唐贵才与被告向志祥、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60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志祥支付给原告劳务费64483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生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