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老五,杨家群,第三人-吴文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3民初1344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家群: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告吴老五、杨家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第三人吴文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三人吴文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杨家群对其中76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同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杨家群、第三人吴文朝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