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洋, 温岭市横峰湘乐鞋材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45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湘乐鞋材加工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横峰湘乐鞋材加工厂加工款9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