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甲,徐祥妹,董庄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再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甲: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甲与原审被告徐祥妹、董庄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再9号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1月16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倪孔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小杏、蔡德亮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陈顺义、熊德华、王菊弟,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