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阮小荣,林静, 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静(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阮小荣与被告林静、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二被告林静、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阮小荣损失61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