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小坚,第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中房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小坚(男,身份证号:3326211948****00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余小坚、第三人中房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14元,由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