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建洲,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2民初20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建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透支款本金105699.74元,并支付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的合计金额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合计金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93元,由被告张建洲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