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陈宝,黄来兴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来兴(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大厝村环厝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杨陈宝与被告黄来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7万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龚文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华蓉、叶兰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李支炎、李晖、张细叶,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