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彬彬为,陈彬彬,陈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3民初2588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彬彬为与被告陈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彬彬货款95800元,并赔偿自2021年 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55元,由被告陈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