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管理人,梁斌智,徐燕芳, 台州市恒跃机电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1916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斌智、徐燕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跃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梁斌智、徐燕芳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斌智、徐燕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市恒跃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款项865872.7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3360元,由被告梁斌智、徐燕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