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桂琴,孙振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振荣: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琴诉被告孙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