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社武,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陈社武:本院受理原告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