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书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112民初4147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书振(徽省淮北市滩溪县四铺乡团结村):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书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书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1776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2000元。如果被告李书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书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