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潘伟明,福州世纪汇祥投资,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853号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有限公司、潘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有限公司、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53573.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二、被告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潘伟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5元,由原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4元,其余由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有限公司、潘伟明共同负担(向本院履行),案件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有限公司、潘伟明共同负担(向原告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