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可思,姚卫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14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卫明:本院受理原告倪可思与被告姚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姚卫明应返还原告倪可思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并向原告支付以11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元,合计223元,由被告姚卫明负担。公告费由被告姚卫明负担。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