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军平,田振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30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振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平与被告田振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振斌应支付原告徐军平租赁费11100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日(2021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8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