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学杰,何利云,张佩秀,何利江,,,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伟灵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基泰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雷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 ,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 ,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 ,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暨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佩秀:本院受理原告顾学杰与被告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何利云、张佩秀、何利江、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暨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雷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基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伟灵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