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执异6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臻元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1)浙0604执异6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