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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绍兴,段丽珍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2328民初150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内容
段丽珍: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段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绍兴的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段丽珍负担(与上述执行款同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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