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进, 扬州火轮鞋业有限公司 ,商丘市梁园区豫人鞋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402民初616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进、扬州火轮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商丘市梁园区豫人鞋厂诉扬州火轮鞋业有限公司、胡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402民初6164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