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金辉,陈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辉与被告陈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0.23元、门诊费1752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17320.2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