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孔祥甲,杨道会,浙江分公司, 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15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贵州大厦五层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孔祥甲与被告杨道会、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一、杨道会、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孔祥甲支付欠款利息14000元;二、杨道会、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孔祥甲支付欠款1190289元及利息(以1190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24元,由杨道会、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