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超,张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28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松:原告高超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1)冀0108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超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松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