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侯明亮,张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84民初2877号之一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侯明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2021)冀0184民初28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